索引号:  TCXXGK-2013-00602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3〕58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7月30日 发布日期:  2013-08-05 09:16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8-05 09: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200名新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确保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大学生资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一名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具体工作,审定资助对象,下达专项资金,指导、协调各区县资助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受助大学生必须是当年考入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第二批全日制本科院校的铜川市户籍贫困家庭大学生(国家实施免费教育院校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金。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学生;
  (二)父母残疾或单亲家庭的学生;
  (三)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残疾学生及孤儿;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经济能力上学的学生。
  第四条  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属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申请其他资助项目。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在各区县教育局领取《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后,连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和诚信承诺书一起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申报材料上报区县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需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核实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五)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拟享受资助的对象,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如有举报投诉的,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其资助资格。
  (六)受助对象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通知受助者本人。
  第六条  资金的拨付和发放:
  (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各区县二批本科上线人数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和任务,并及时拨付各区县资金专户。
  (二)受助大学生接到资助通知后,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于入学前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金。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金发放表》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大学生资助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局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责任追究。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贫困家庭大学生“应享尽享”。凡是因工作失职造成资助失实或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追回资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种种原因,放弃进入被录取院校就学机会而领取资助金的,经核查属实后,追回资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7月30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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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