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3-00476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3〕50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3-06-28 08:38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川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6-28 08: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铜川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持续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53号)和《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陕农园办发〔201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二条  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负责日常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和意见,统筹领导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二)研究审定推进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
  (三)负责审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
  (四)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和推荐申报中、省级园区;
  (五)负责审定园区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负责协调落实市级建设资金;
  (七)负责协调成员单位,解决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园区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园区建设的意见和决定,提出园区建设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全市园区建设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三)负责组织园区实施方案审核和批复;
  (四)负责协调园区项目检查、考评、验收;
  (五)负责园区信息宣传和工作交流;
  (六)负责园区建设管理服务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园区建设的决定;
  (二)负责园区内本行业项目的支持内容,落实部门资金支持园区建设工作;
  (三)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园区内本行业项目的建设、检查、验收和服务,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设立各区县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办公室,落实专职人员。
  第七条  实行农业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加大对园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力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省级现代农业园区优先从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推荐上报;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必须是区县级现代农业园区。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省级现代农业园区
  1. 园区要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规划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2. 产业集中度高,重点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
  3. 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生产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主导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化要求;
  4. 生产组织方式先进,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户”等形式的现代农业产业化格局;
  5. 支撑服务体系健全,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网络配套到位;
  6. 产业体系较为完善,具有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服务网络;
  7. 园区建设主体明确,必须是以生产、加工、销售或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
  1. 考虑到与申报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相衔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规划面积、产业集中度、无害化处理率等七项要求不变,但可在规划中分别明确核心区和辐射带动区,核心区面积不少于3000亩;
  2. 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方向,富有特色;
  3.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招商引资企业申报的,经营实力必须达到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
  4. 银行征信良好;
  5. 在相同条件下,建设主体实力雄厚的、固定资产投入多的、土地流转面积大的、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地认证的、带动家庭农场发展的优先。
  (三)区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条件由各区县研究确定。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农业工程咨询规划单位或知名高等科研院所编写园区建设规划方案。上报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它能够证明投资实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各区县园区办对申报单位的现有基础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把关;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园区办根据市园区办文件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评审和认定程序:
  市园区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县上报的规划方案通过现场核查、专家评议、质询论证等程序进行复审(其中涉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依据复审结果提出拟认定园区的建议名单,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经市政府同意后,申报市级的命名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省级的推荐上报。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总体目标:
  按照“做精、做优、做特”的思路,坚持高标准建设、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涉农区县全覆盖的原则,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农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用现代工业、金融、流通、生态理念,在“十二五”期间着力推进建设30个现代农业园区,其中省、市、区县级各10个,园区面积占到全市耕地面积的15%以上。
  第十三条  规划要求:
  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以镇为单位,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片区脱贫攻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高点定位、适度超前编制园区建设规划。规划要突出产业集群和基础配套,重视园区功能拓展,统筹布局生产、加工、流通等功能,实现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并带动休闲农业等产业发展的目标。
  第十四条  建设标准:
  (一)省级现代农业园区
  对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实行分类建设、分级管理。
  1. 种植类园区:3万亩以上为甲类,3万亩到1万亩为乙类,1万亩到5000亩为丙类;
  2. 养殖类园区:生猪出栏量5万头以上为甲类,5万头到3万头为乙类,3万头到1万头为丙类;奶牛存栏量5千头以上为甲类,5千头到3千头为乙类,3千头到1千头为丙类;
  3. 综合型园区:年经营收入10亿元以上为甲类,年经营收入10亿元到5亿元为乙类,年经营收入5亿元以下为丙类。
  (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
  1. 基础设施:水、电、路、绿化、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规划布局科学,生产要素聚集;
  2. 生产模式:采用“畜沼肥果药菜”循环配套有机农业模式。推进农产品品牌化,园区农产品至少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具备申报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驰名商标和名牌农产品条件的,实现认证全覆盖;
  3. 技术集成:普遍应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信息化手段。园区农业机械化使用率达到80%以上。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现代科技、气象服务、灾害防控、农村清洁能源等先进适用技术向园区集中,科技贡献率达到60%以上;
  4. 创新示范:成为农村土地流转、职业农民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高标准农田建设、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示范高地。园区农产品加工率突破80%。土地单位面积产出比周边地区高30%以上。园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以上;
  5. 生产规模:年经营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三)区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标准由各区县研究确定。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采取财政扶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信贷担保平台、上市融资等举措,逐步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第十六条  市、区县各级财政设立园区建设扶持资金,年度配套资金数额按照《中共铜川市委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铜发〔2012〕1号)执行。同时,市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专项资金、区县每年列支10-3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园区的宣传培训、招商引资、品牌推广和“三品一标”认证补助等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加大涉农项目投入园区力度。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扶贫、科技、水利、林业、农综等相关部门资金要向园区建设倾斜,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园区建设力度。领导小组定期组织金融机构与园区企业对接,为园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金融部门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园区企业予以优先、重点扶持。创新开发金融支持园区建设新模式,破解园区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瓶颈。
  第十九条  加大园区招商引资力度。给予工业园区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企业优惠。
  第二十条  加快园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在坚持农户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等通过资金入股、土地入股、实物折价等形式参与园区建设,在园区培育职业农民。
  第二十一条  加快园区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各区县、乡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办法,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促进土地向家庭农场和经营能手集中、向园区集中。盘活园区集体土地、林地等资产,推行资本化运作,扩大园区建设规模。
  第二十二条  对园区企业的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用地、批发和专业市场用地等,在审批上优先安排。新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免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规模,具体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园区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同价对待。
  第二十五条  保监机构引导保险企业积极开展园区的农业保险业务。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省、市、区县补助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为各区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省级下达计划批复的内容进行建设,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用于园区内重点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或产业补助。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资金(包括省级园区项目的市级配套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管理。程序如下:
  (一)园区建设主体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自行申报年度建设方案(应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内容);
  (二)各区县园区办组织初审,市园区办牵头复核,经研究批复后方可实施;
  (三)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市园区办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整合的园区建设资金,按照所属行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园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规,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要求,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园区所在地区县政府是园区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把园区建设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实行包抓农业园区建设制度。根据产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命名的省、市级园区确定包抓涉农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严格园区土地保护。设立园区明显标识,对园区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四至”范围等进行公示,建立档案。依法保护园区耕地,严禁侵占园区土地或擅自改变园区土地用途,禁止借园区建设之名搞非农开发,禁止园区规划范围内乱建房屋、坟头以及其他无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  实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园区涉农项目扶持。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认定称号。程序为:
  (一)各园区建设主体每季度向区县园区办书面汇报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年终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根据报送的材料,各区县园区办组织进行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上报市园区办;
  (三)市园区办在区县考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综合考评,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21日起施行,至2018年7月20日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