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3-004521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发〔2013〕44号 |
发文日期: | 2013年06月09日 | 发布日期: | 2013-06-17 16:49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铜川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和《全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行业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从今年起,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各行业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开展调查等方式,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题报告的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部分。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将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逐项制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区域本行业系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