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3-00423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3〕40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01日 发布日期:  2013-06-05 16:48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6-05 16:4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已经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重要会议公开,增强会议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以下简称政务会议),逐步向社会开放,邀请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召开政务会议,同时或者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开放:
  (一)邀请公众列席会议;
  (二)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公众的意见或建议;
  (三)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四条  市政府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应于会前3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开放方式及公众参与方式等。公众根据预告的方式参与市政府政务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监督相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召开非涉密的重要政务会议,一般应当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所的市民,可以申请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市民应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条  对向社会开放的市政府政务会议,会议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市民列席会议的申请。申请列席会议的市民,应当根据事先预告的方式,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向会议承办单位报名,并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列席会议发言的市民代表,从报名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会议承办单位及时电话通知。
  第七条  市政府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
  第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10名,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6名。列席会议的代表中,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占25%,市民代表及其他代表占50%。
  第九条  获邀列席会议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列席会议,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相关费用。因故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条  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文件带离会场。否则,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劝令其退出会场。
  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对相关事项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现场申请发言,也可于会后3日内书面提交市政府办。列席人员发言须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
  第十二条  市政府政务会议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或者涉及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内容。对公布的会议事项,公众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于会后3日内向会议承办单位书面提交或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留言。
  第十三条  公众对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或建议,由会议承办单位在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文件时参考、吸纳,也可转相关单位办理。征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形成的会议决议、文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列席会议人员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根据市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工作的需要,开设必要的栏目和电话报名系统,为公众参与市政府重要会议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召开开放式政务会议,可邀请新闻单位公开报道。新闻单位对会议内容的报道应实事求是,拟刊播稿件要主动送市政府办审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组织实施,议题承办单位给予协助。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重要政务会议开放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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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