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3-00423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3〕39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01日 发布日期:  2013-06-05 16:35
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6-05 16: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已经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提高市政府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公开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决策公开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组织实施行政决策公开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行政决策,拥有意见表达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参与市政府行政决策公开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决策过程中表达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充分尊重并合理吸纳。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整理公众参与情况,包括公众参与范围、意见收集及采纳、相关记录和报告等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政府实施决策公开的重大行政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以及制定相关重大政策;
  (三)市政府或者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公共政策,以及公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重大调整;
  (五)涉及公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项目、重大公共活动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七)需要实施开放式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公开决策事项的确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交由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提交议题,启动公开决策程序;
  (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交由相关单位承办,启动公开决策程序;
  (三)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社会公众可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市政府办汇总并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核同意后,交由相关部门承办,启动公开决策程序。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开组织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民生、城市建设等重大事项年度实施计划,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公开组织征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实施的事项,可以通过公布的途径和要求提交建议。有关部门对征集的建议应及时归类整理、认真研究、充分论证,拟定决策事项建议方案。
  依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收集的公众意见,可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议题来源或依据。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拟定决策草案。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一般应提出2个以上比选方案;对重大决策事项,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按下列规定征求意见:
  (一)征求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征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人民团体、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利益相关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平等表达意见;
  (三)对重大事项应举行论证会,邀请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涉及群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影响范围广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公众对草案内容有意见分歧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召开座谈会或者协商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生等公共政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事先依法组织听证:
  (一)对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公众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冲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听证的事项。
  听证程序按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方案草案应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全文及说明或获得草案全文的途径;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及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公示的,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示,并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可以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全文或获得全文的途径;
  (二)通过其他网站链接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草案全文;
  (三)在有关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公示。
  第十五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草案,应组织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公众以及相关部门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和其他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  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应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听取其意见,并通过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行政决策公开事项涉及领域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等协助收集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在决策公开的各个环节认真收集、分析整理和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包括公众参与情况的起草说明。公众参与情况包括公众参与范围、形式和主要意见归类,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审议前,应事先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市政府办须进行公众参与程序审查。未进行公开决策并书面说明公众参与情况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党组就重大决策有关情况专题向市委汇报,依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并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公开审议决策事项,可以向社会开放,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或参与网络、电话互动,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以申请列席会议、参与互动。列席会议和参与互动的市民代表在报名人员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可以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开放的,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开发布和实施。以文件形式发布的,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审议通过的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程序报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公开决策执行情况及接受公众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提升决策执行水平。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综合各方面对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价情况,适时评估决策执行情况,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事项应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及时予以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对停止执行或修改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对公众提出的质疑或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公开决策,应邀请新闻单位参与新闻报道,可根据需要对决策内容组织宣传和解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众参与市政府公开行政决策,公众对公开行政决策事项所提意见或建议被采纳、有重大贡献的,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市政府公开决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发表针对他人或组织的恶意攻击和诋毁性言论;对参与的决策过程,应主动、准确、客观宣传,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实行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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