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3-003781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3〕33号
发文日期:  2013-05-22 发布日期:  2013-05-23 13:46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推广使用铜川大樱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5-23 13:4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今年321日,“铜川大樱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标志着“铜川大樱桃”正式作为一种品牌受到法律保护。为了培育和保护我市樱桃产地质量与区域公共品牌,着力推行地理标志品牌化营销,全力促进产业化发展和规模化经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广使用证明商标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扩大宣传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带动、重点推广、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采取各种形式,通过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证明商标推广使用的重要意义和品牌营销知识,积极组织动员全市范围内从事果品种植、加工、贮藏、销售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和果农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自觉申请使用证明商标,力争经过510年时间,全市箱装鲜果直接销售的标识推广使用覆盖率不低于70%,进入分级包装厂进行销售的标识推广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二、统一标识,规范使用
  (一)统一包装标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与证明商标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专用标志样式不得随意变化。要严格按照“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企业产品商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要求,全面更新和规范包装标识。
  (二)规范商标使用
  1. 实行使用许可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生效的《铜川大樱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办法》,市果业局是证明商标的唯一合法注册人,依法享有该证明商标的专用权。我市各类果品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和果农大户均可向所在区县果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区县果业主管部门要对申请者(包括企业经营情况、果品基地、贮藏设施、卫生条件等方面)进行实地审查,对初审合格的现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统一备案存档、造册汇总,集中上报市果业局审核批准。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商标准用证》,并通过市、区县果业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201351日-2016430日,是证明商标宣传推广使用期,期间对各类经营主体实行免费许可使用;201651日之后,申请人需交纳标识印制、查询和追溯等基本费。
  2. 实行动态管理制。证明商标适用于果品销售和广告宣传,获准许可使用证明商标的各经营主体要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以便存档备查。各区县要监督经营主体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生产记录与销售台账,防止用标主体滥用标识行为、销售不合格产品。对滥用标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将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撤销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3. 实行打假维权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3年,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私自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对擅自使用者或假冒标识的侵权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使用证明商标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各级果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不定期对果品经营企业和批次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联合打击生产经销不合格果品与假冒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
  三、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积极引导,共同推进证明商标推广使用工作。果业部门要对全市果品企业、专业合作社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筹做好标准化生产和标识使用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证明商标打假维权活动。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未经许可擅自印贴证明商标图形、文字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做好证明商标的打假维权工作,并组织我市果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陕西省著名商标”。质监部门要做好我市果品初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创建“陕西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推荐评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果品质量的抽检和果区土壤、水源的检测,把好农药、化肥等农资市场准入关。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产地证明商标宣传推广,重点扶持包装标识印制、开展品牌宣传和标识推广培训以及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和标识防伪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等。
  市政府每年将不定期对证明商标推广使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推广力度大、效果好的区县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用标企业、专业合作社根据标识用量、销果量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中省果品宣传推介活动中和龙头企业认定、名牌产品创建、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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