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2-004576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2〕97号
发文日期:  1900-01-01 发布日期:  2012-10-1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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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12 10: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2012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2012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汛期以来,我市因洪涝灾害造成部分农村民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根据《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暴雨洪涝灾害群众救助和灾后恢复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2〕1333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加快进度,力争入冬前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一)坚持自力更生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受灾群众是住房恢复重建的主体,在自力更生、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同时组织动员群众投工投劳、互帮互助。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坚决避开洪水、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危险区。
  (三)坚持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移民搬迁、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避险搬迁以及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重建户进入城镇,推进灾区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实施分类救助,对重灾区和特困户给予适当倾斜。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核定重建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现象的发生。
  二、补助政策
  (一)根据陕发改投资〔2012〕1333号文件精神,今年因洪涝灾害倒塌或严重受损房屋重建标准为: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省每户补助1.5万元,市财政每户配套3000元,区县财政每户配套2000元。
  (二)房屋损坏需要维修加固的受灾户,列入修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每户补助1000元,其中,中、省每户补助500元,市财政每户配套300元,区县财政每户配套200元。
  (三)对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每人一次性补助230元;过渡性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
  三、扶持措施
  除财政补助外,各级金融机构要开设农村受灾群众重建贷款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灾后重建。各区县可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多渠道筹措重建资金。募集的救灾资金就地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受灾群众损倒民房恢复重建。
  四、重建时限
  农村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从2012年10月启动实施,分散重建任务力争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集中重建任务应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机构
  成立市2012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政局局长彭群才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副局长任顺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中重建规划,同步规划建设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市民政局:核实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数量;指导督促各区县搞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提出各区县农村民房重建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及时下拨灾后重建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搞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保障灾区民房重建用地。
  市住建局:负责灾区民房重建和集中安置点规划选址,加强建材和建筑质量监管,协调解决施工队伍及建材供应等问题。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加强协作,确保受灾群众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
  六、组织实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市、区县民政部门对倒塌、损坏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需要重建和维修加固的房屋数量,建立台账,为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奠定基础。
  (二)核定对象,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程序执行,实行“三榜”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三)制订规划,细化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订重建方案,新建住房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确保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对集中重建点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实施。各区县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方案报市、省民政部门备案。
  (四)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市2012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优惠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
  (五)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规划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重建资金发放必须登记造册,由受灾群众本人签字领取,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严防私分、截留、挪用等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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