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2-004306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2〕93号
发文日期:  1900-01-01 发布日期:  2012-09-17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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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7 15: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2〕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年10月起,在全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政府主导的方向,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销售和结算等重点环节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
  二、实施范围
  在全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其他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价格。市级医疗机构药品暂不实行统一配送。
  三、实施内容
  (一)统一采购
  1、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已公布。各县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药事管理的机构和制度,结合临床用药习惯和需求,遴选确定使用药品目录。对于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确需目录外药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目录内未中标的药品,由各区县组织制定补充采购目录,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中标目录或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遴选,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采购药品品种的15%,并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仍从原有渠道采购配送。
  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审核购药计划和药品采购发票,禁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次议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配送企业给予返点或回扣。
  3、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在“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正式启动之前,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仍按照原渠道购进,但要从严控制药品采购量,原则上累计库存量不得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临床使用量,药品采购计划必须经过本单位药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严禁突击采购大量药品的行为。2012年10月1日起,均不得采购、使用目录外药品,并实行统一配送。
  (二)统一价格和结算
  1、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零加成销售政策,执行统一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其他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价格和物价等部门监督电话均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现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执行货款结算。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额度,以县为单位集中归集、划转支付药品采购货款。
  (三)统一配送
  1、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由本行政区域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不再遴选新的配送企业。各区县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按照省上制定的配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但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及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需进行紧急采购的情形除外。对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可就近从其他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并应在10日内将所调剂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县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3、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启动以后,各方要按照规定的合同范本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各配送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中标基本药物的采购和储备,加强对网络采购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鼓励药品配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优化整合,搞好药品配送工作的协调衔接和平稳过渡,确保药品配送率和配送时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施药品“三统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改革性工作。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促进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监督各项工作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质量和配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经费、补偿资金的落实,对统一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对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考核。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并与财政补偿资金、创佳评差、等级评定等工作相挂钩。完善检查结果报告制度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的考核评价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配送资格。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通过市级新闻媒体等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大意义、改革面临的重大机遇,争取理解和支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监测,合理引导,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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