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2-004305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2〕91号
发文日期:  1900-01-01 发布日期:  2012-09-17 15:52
公文时效:  失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9-17 15: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际,现就全市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时间
  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市人社局负责)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市卫生局负责)
  (3)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的参保参合管理工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4)继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0元,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00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提高医保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扩大统筹范围。巩固完善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宜君县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增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不断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制订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4、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年内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区县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减少住院实际报销费用与按政策报销费用的差距,明确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医保政策外自费比例控制指标。(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鼓励开展三大医保、医疗救助等合署办公或“一站式”服务试点,节约运行成本,方便参保群众。(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5、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尽快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6、积极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订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年底前建立市级大病统筹保障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保险部门负责)
  (2)全面推行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保险部门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8、巩固基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1)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所有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达到100%。(市卫生局负责)
  (3)强化基本药物安全性监测,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负责)
  (4)进一步完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经常性补助办法。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5)提高村医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核定村医数量,按人均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制定并实行村医补助预拨付和按绩效考核拨付相结合的办法。(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9、积极推进药品“三统一”工作。
  (1)在全市区县公立医院全面推行药品“三统一”工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建立药品采购货款集中支付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货款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一结算,支付时间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加强药品配送工作,规范配送企业行为,配送率达到95%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0、巩固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乡镇户籍人口的1.2‰核定,其中医疗专业人员比例达到90%以上。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
  (2)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各区县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25元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制定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12、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权转移和化解工作,制止发生新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3、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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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