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2-003666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12〕74号
发文日期:  1900-01-01 发布日期:  2012-07-24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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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7-24 11:3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9日          


关于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意见

市老龄办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不断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标准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保健补贴。
  二、资金来源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21%,区县财政负担49%;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40%;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根据省上有关规定,省、市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也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老龄部门负责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及相关信息,纳入全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补贴发放及时到位。要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直接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尽可能避免现金发放。
  (三)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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