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2-00310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发〔2012〕63号 | |
发文日期: | 1900-01-01 | 发布日期: | 2012-06-26 11:34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根据《陕西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停产停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陕煤整合发〔2012〕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一)全市所有地方生产矿井和在建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
(二)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先进行恢复生产验收;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根据煤矿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二、验收申报条件
各区县政府向市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复产复工材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矿复产复工整改方案必须经区县政府进行审批(被托管煤矿整改方案由承托方审批后,由承托方上报区县政府)。
(二)煤矿按照审批的整改方案整改合格后的自查报告。
(三)经区县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区县长签字的验收报告表。
(四)列入托管范围的小煤矿(关闭矿井除外)复产复工验收材料要有承托方的签字材料。未与承托方签订托管协议的小煤矿不得复产复工。
三、验收程序
(一)煤矿企业制定启封方案,经区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启封整改。
(二)煤矿企业整改维修结束后,由区县政府组织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复产复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审查合格的,市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铜川供电局及专家组组成市级验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由市煤炭局聘请省内中级以上职称专业人员组成。
(五)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经市级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经市级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
四、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省政府“三停、八关、一整合”、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以及《铜川市地方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附件1)和《铜川市在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恢复建设验收标准》(附件2)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停产停工煤矿复产复工整改及验收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验收标准逐项验收,严把验收关,严防走过程,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二)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煤矿停产停工整改措施落实,严防停产停工煤矿擅自复产复工、昼停夜开、以整改名义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等问题发生,凡发现停产停工期间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各级验收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要深入一线,廉洁自律,严禁弄虚作假或降低验收标准。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