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12-001149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发〔2012〕19号 | |
发文日期: | 1900-01-01 | 发布日期: | 2012-03-13 15:40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发布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法律法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现就加强我市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危行业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破等行业。
二、凡我市范围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均应按照《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
三、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高危行业企业的专业承包企业(项目)、劳务分包企业(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我市办理工伤保险。高危行业企业到市外从事生产的,在为我市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还应为从市外聘用的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外地注册在我市从事生产的高危行业企业,不能提供注册地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或者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尚未在注册地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均应在我市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四、建筑企业缴费办法及规定。我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等),以招标工期确定参保期限(延期竣工的按竣工验收期限),以项目工程中标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乘以建筑行业1%的基准费率一次性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变更或增加工程按实际增加额征缴。
工程建设开工前,施工企业应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矿山企业缴费办法及规定。小型矿山企业每年度按实际产量依吨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煤矿企业每年度按2-6元/吨的标准计算缴纳,非煤矿山企业每年度按2元/吨矿石的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按上年产值的1%作为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所称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六、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包括农民工、临时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并明确参保期限。在参保期限内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七、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用工风险,自发文之日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办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审批的必备条件之一。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限期参保,逾期未参保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八、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简化工作程序,按期作出工伤认定,保障受伤害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参保缴费数据库,及时支付参保单位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探索建立经办机构和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即时结算办法及门诊费用支付办法。
九、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协调配合。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和配合,将我市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