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0-00968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20〕26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1日 发布日期:  2020-07-24 11:01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铜川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24 11:0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铜川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外国人、华侨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被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积极引进重大资金、项目、高端人才、先进技术设备等,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提升竞争力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本市兴办企业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为促进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
  (五)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铜川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七)在本市制定社会治理重大政策、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与效能、促进民生领域重大政策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取得良好效益的;
  (八)在国际上或其所在国家、地区有较高社会声誉,并对本市友好的;
  (九)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区县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中省属驻铜各单位提出书面推荐申请,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铜川市荣誉市民推荐表》,连同经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政府外事办;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办在收到推荐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评审小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核;
  (三)公示。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将荣誉市民人选名单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由市政府外事办和推荐单位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四)提请审议。市政府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并颁发铜川市荣誉市民证书。铜川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铜川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间,享有工作、生活便利和服务;
  (三)应邀来铜川参观考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铜川市荣誉市民提供或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收集其工作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七条  铜川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符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网络编辑:机要科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