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政发〔2013〕54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34号)、《中共铜川市委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污降霾工作的意见》(铜发〔2014〕16号)(以下简称“铜川十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实施年度方案情况的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周督查、月通报、季考核、年终奖评。每季度和年终对各被考核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其中第四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公布各区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主要污染物浓度排名。
第三条 各被考核单位是实施年度方案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和新闻媒体参与。
第五条 考核指标分为工作机制、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低空面源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等7大类。
(一)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台账管理、资金投入、网格化管理、督办及推进工作的过硬举措和有效办法等情况。
(二)环境监管:主要包括严格执行环评审查制度、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大气环境综合执法情况、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等。
(三)信息公开:主要包括环境质量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媒体宣传、媒体曝光等。
(四)环境空气质量:主要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浓度、降尘强度、优良天数和重度以上污染天数等。
(五)低空面源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小燃煤设施取缔、燃煤锅炉拆改、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质量控制、集中供热普及率、天然气气化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筑节能、供热计量监管、露天焚烧(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等生物质)、油烟治理等。
(六)扬尘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主要包括货运车辆扬尘、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公交优先战略、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建设工程扬尘和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绿地面积增加率等。
(七)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主要包括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清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等。
第六条 考核方式。对考核连续2次排名倒数第一位的,取消单位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同时由市大气办提供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启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程序,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责任追究。
(一)年终考核采用环境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制,完成年度确定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考核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为未通过考核;同时采用评分法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季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年终考核与第四季度考核先一并采用百分制考核,再结合前三季度考核平均得分计算总分,其中年终考核占50%,前三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占50%。考核标准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三)考核结果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七条 加减分办法。
(一)受到市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表彰奖励的加5分;受到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表扬的加3分,受到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扬的加1分。
(二)受到省以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减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和市级媒体曝光的减2分;受到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减2分,受到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减1分;被省市督办、预警的每次分别扣5分和2分;每发现区县辖区一起环境违法行为(焚烧秸秆垃圾、道路扬尘、建设工地扬尘、冒黑烟等)扣1分。
(三)按“铜川十条”中有关规定将加减分结果除以10后计入市、区县年度目标考核总分值。
第八条 市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考核奖励。对治理成效突出的单位或者考核结果连续两次以上排名第一或者考核得分高于95分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责任追究。对工作推诿、措施不力、履职不到位、影响全市治污降霾整体进度和省市目标任务完成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由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领导对相关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市通报。
1. 当月总计发现十次(处)以上小锅炉、小煤炉等燃煤设施冒黑烟的;
2. 当月总计发现五次(处)以上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
3. 当月总计发现五次(处)以上主要道路冲洗保洁频次、范围落实不到位,路面有积尘、灰带,道沿区域有灰尘死角的;
4. 当月总计发现十次(处)以上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木材及其他杂物的;
5. 当月总计发现五家以上中等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未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电等),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污染烧烤摊点的;
6. 在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季度考核中考核得分低于70分(满分100分)的;
7. 按照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由好到差排名末位或者单项考核得分低于20分(满分25分)的;
8. 各级发展改革、工信、公安、环保、国土资源、住建、交通、煤炭、农业、商务、质监等直接承担治理责任的部门单位,任务落实不到位,影响环境和年度减排任务完成,考核不合格且季度排名末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1. 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季度考核中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
2. 按照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由好到差连续两次排名末位或者单项考核得分低于15分的;
3. 各级发展改革、工信、公安、环保、国土资源、住建、交通、煤炭、农业、商务、质监等直接承担治理责任的部门单位,行业治理任务落实不到位,污染区域大气环境,影响年度减排任务的,连续两次排名末位或者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任免组织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或上级部门、媒体、群众投诉指出存在的问题,整改和处理不及时的;
2. 不按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在应急响应中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等有关情况的;
3. 发现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4. 负有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积极,推诿扯皮,不敢担当,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安排任务的,甚至为治污降霾工作设置障碍的;
5. 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辖区出现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或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及时引发群体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等;
6.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和处理的;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考核打分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