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0-008206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机构:  市科技局 发文文号:  铜科发〔2020〕23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6日 发布日期:  2020-06-17 09:32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铜川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0-06-17 09: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教科体局、市新区管委会商务局:
  现将《铜川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铜川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docx

铜川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16日


铜川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家、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发展的规划和认定。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任务:
  1.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促进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
  2.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搭建技术检测、成果交易、信息共享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
  3.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铜川建设。
  第五条 支持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咖啡厅、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8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2家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可适当放宽。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28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2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
  8.孵化器拥有不低于6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9.孵化器的正式运营时间一般应在12个月以上,并按市科技局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1.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达到60%以上。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医药、农业、军民融合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延长到36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8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2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主营项目(产品)的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第四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1.凡符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区县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2.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实地考察,进行现场评审。
  3.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颁发“铜川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
  4.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铜川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和承诺书。
  2.单位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4.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淘汰企业名录,及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5.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清单。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市科技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条 被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按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数据和工作总结,市科技局将以此为依据按照年度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情况、孵化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对运行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按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 鼓励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把发展孵化器建设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各孵化器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组建、认定、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的,取消其“铜川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收回证书及标牌,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网络编辑:李雯
信息审核:陈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