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12-005703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铜财采资〔2012〕54号)
发文日期:  1900-01-01 发布日期:  2012-12-26 11:53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度
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2-12-26 11: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级各单位:

  为了规范市级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工作,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我市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我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了2013年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期限

  适应范围: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公务车辆,均在定点保险范围内。

  保险期限:2013年元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保险到期的公务车辆。

  二、定点保险公司及险种

  经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2013年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

  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交通强制险。

  除交通强制险按国家政策规定优惠外,其它保险险种费用优惠30%。

  三、定点保险运作程序

  定点保险范围内的所有公务车辆保险由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在定点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持单位代码证、车辆行驶证、旧保险证直接到定点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事宜。办理结束后,持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计算表到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后保险费由各部门、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四、索赔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部门、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五、监督管理

  1、定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2013年铜川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条款执行,办理车辆保险相关事宜。

  2、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各单位、定点保险公司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反馈市财政局(3281620)、市政府采购中心(3281687或8187687)。

  3、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不定期对定点保险公司保险办理和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抽查,违反合同条款的,取消当年定点保险公司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通报。

  4、各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尚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待保险期满后,再到定点保险公司按实际月份续保,不得到非定点以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六、其它

  市级单位车辆保险实行明折明扣,为了表彰在保险年度内无事故的安全驾驶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按照投保车辆保险费10%的比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奖励,经费在节约的保险费中列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所属基层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铜川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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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贺萌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