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2017年以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98号),涉及我市的1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自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取消。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已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依照《铜川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对行政许可目录和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并对外公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切实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附件:铜川市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