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7日-15日,我局以铜财办函〔2017〕27号文件征求了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药监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意见和建议。市审计局建议建议删除第十三条:“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其审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其他部门无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以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对《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