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8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4-03 10:2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类  别:B

签发人:屈新利

郭春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高层住宅楼安装医用急救电梯的建议》(第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的关注和支持。社会发展的目的必然是更好的为人服务,更好的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突发疾病和事故的情况增多,高层住宅完善相应的应急功能,提高住宅楼电梯医疗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病人安全、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担架乃至较大家具通行是高层住宅设计的必然要求。
国家近年来高度重视住宅工程建设,在工程设计中不断推行以人为本的理念,《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第6.4.2 条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在实际工程中,通过采用"折叠式担架"、"可伸缩铲式担架",利用电梯轿箱对角线长度,加宽电梯门或偏移电梯门开口,不断弥补普通电梯中缺少的医疗急救功能,解决高层住宅中的突发应急事故。2018年10月1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修订版正式实施,第7.3.1 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6465-2011第5.2.3条规定,在有预定用途包括疏散的场合,为了运送担架、病床等,或者设计有两个出入口的消防电梯,其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轿厢的最小尺寸应设计成GB/T 7025.1-2008中所规定的1100 mm宽×2100 mm深,可以充分满足较大型的消防器具和普通医疗救生的担架的通行,将极大地缓解普通电梯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的问题,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得到极大的保障。
  从技术层面讲,高层建筑配置医用电梯并不难,但建筑设计遵循的依据是国家行业规范,我们将把您提出的建议向省住建厅反映,相信国家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会考虑在高层住宅、普通住宅及其它高层建筑中普及使用医用电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再次感谢您对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1.《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3.《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6465-2011
   4.《电梯主参数及轿箱、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一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GB/T7025.1-2008

  (联系人:王彦峰   电话:3180708)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3日 


1.《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4 电梯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因此,电梯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要考虑保障病人安全、能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担架乃至较大型家具等需要。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7.3 消防电梯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的丁、戊类厂房。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3.《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6465-2011
5.2 消防电梯基本要求
5.2.1 消防电梯的设计应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要求,并应配备附加的保护、控制和信号。
      注:在火灾情况下,消防员直接控制并使用消防电梯。
5.2.2 消防电梯应服务于建筑物的每一楼层。
5.2.3 消防电梯的轿厢尺寸和额定载重量宜优先从GB/T 7025.1-2008中选择,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350 mm宽×1400 mm深,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800 kg,见0.3e)。
      轿厢的净入口宽度不应小于800 mm。
      在有预定用途包括疏散的场合,为了运送担架、病床等,或者设计有两个出入口的消防电梯,其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轿厢的最小尺寸应设计成GB/T 7025.1-2008中所规定的1100 mm宽×2100 mm深,见0.3e)。
5.2.4 消防电梯从消防员入口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宜不超过60 s,运行时间从消防电梯轿门关闭时开始计算,见0.3e)。


4.《电梯主参数及轿箱、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一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GB/T7025.1-2008
4.1.4  Ⅲ类电梯:医用电梯
1、2500kg额定载重量的电梯适用于运载尺寸为1000mm*2300mm病床上的病人及辅助医疗设备以及相关服务人员;
2、2000kg额定载重量的电梯适用于运载1000mm*2300mm病床(不包括辅助医疗设备)和相关服务人员;
3、1600kg额定载重量的电梯适用于运载900mm*2000mm病床(不包括辅助医疗设备)和相关服务人员;
4、1275kg额定载重量的电梯适用于运载9000mm*2000mm以内的病床(不包括辅助医疗设备)和一个相关服务人员;

网络编辑:袁琪
信息审核:黄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