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户籍、工作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按季或年发放到个人。具体为:
1、夫妻双方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自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2、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二)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由区县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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