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8-01-05 11:0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推进企业上市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会精神,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鼓励企业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助推我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或已上市、已挂牌准备再融资的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承诺上市挂牌并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处于上市挂牌不同审批阶段的企业。已上市、已挂牌准备再融资的企业,是指已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拟进行股权再融资的企业。
异地已上市、挂牌企业将企业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本市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成功上市、挂牌,并将企业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本市,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绿色证券”要求,紧抓资本市场服务贫困地区政策机遇,坚持“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原则,促成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上市挂牌,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奖励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专项资金”,针对企业在上市挂牌不同阶段取得的进展,给予相应的事后奖励。
  (一)拟上市企业成功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在陕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奖励40万元;经证监会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奖励60万元。在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于2018年、2019年、2020年及以后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
  (三)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于2018年、2019年、2020年及以后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域内企业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四)异地已上市、挂牌企业或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成功上市、挂牌的,在将企业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本市后,参照本地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的标准进行奖励。
  (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第一家成功上市企业(含异地迁入企业)额外奖励100万元;第一家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含异地迁入企业)额外奖励50万元。
  (六)域内已上市、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采取事后奖补的形式,由企业按有关程序申报并审核通过后,汇总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兑现。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制定企业上市、挂牌配套奖励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三、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已纳入铜川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并与中介机构签约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税费缴纳、优惠政策申报等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切实给予企业优惠。
  (一)企业在辖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优先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规划及环评等审批手续。
  (二)培育、储备、改制阶段的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国土部门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符合产业方向、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依法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付清;企业增资扩建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现有产业园区,优先安排重点培育的拟上市、挂牌企业进驻。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和报批手续。
  (三)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应补缴的税款,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分年度缴纳。同时,在按规定缴纳后,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补贴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四)其他扶持措施。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银行业机构推荐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后备企业发展。拟上市挂牌企业投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财政贴息、科技扶持资金等。

四、服务机制 
  第八条  对照企业上市和挂牌标准,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上市挂牌意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建立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库。通过培育辅导、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为成员的铜川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推进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上市挂牌办”)设在市金融办,承担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日常工作,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指导和服务,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落实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决策部署。
  第十条  后备企业库动态管理。规范开展企业征集、筛选、入库等工作,对优秀企业及时增补,鼓励优质企业在贫困区县注册。对改制、上市或挂牌工作进展缓慢,丧失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适时退库。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管理办法由市上市挂牌办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享受的资金奖励政策,由企业按照有关流程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上市挂牌办审核,报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确认为拟上市、挂牌,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因企业管理层主观原因停止上市、挂牌计划,不得在承诺期限内迁址市外。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主动放弃上市、挂牌或将注册地迁至市外的,不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奖励资金,由政策兑现部门全数追缴,减免的费用予以征收。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全额追缴补助或奖励所得,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依法申请予以查处。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省级同类奖励支持政策;如上级政策规定我市财政予以配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作为我市财政配套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重大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往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不重复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上市挂牌办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乔诚
信息审核:许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