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卫计局 发布时间:2017-06-13 12: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户籍、工作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按季或年发放到个人。具体为:
  1、夫妻双方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自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2、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二)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由区县负责发放。
  四、其他规定
  1、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财政隶属关系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居民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于每年11月底前做好当年新增独生子女领证人员的登记增补及因子女到龄、死亡、或父母婚育情况变动等原因退出人员的核减公示工作,并将审核无误的人员名单报区县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汇总预算下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支出,并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档案。
  2、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的,从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3、夫妻双方亡故的,独生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按原发放渠道发放。
  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负责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接受卫生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许萌
信息审核:乔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