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6号建议的复函
铜林函(2017)55号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7-05-03 14: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林业局

类  别: A

签发人:贺满仓


郝春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朱鹮生息地生态保护的建议》(第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非常重要,对促进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情况
  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2013年和2015年,先后两次在我市耀州区沮河流域柳林林场野化放飞朱鹮62只。三年来,在市、区县共同努力下,朱鹮野化放飞取得重要成果,野外成功繁育铜川籍朱鹮30只,成为秦岭以北朱鹮野外繁育驯化的成功范例。目前,野外日常能观测到朱鹮53只,主要分布在柳林林场周边、庙湾镇走马村至玉门村河道、香山脚下瑶玉村河道和蔡河村至瑶曲河道。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近年来,市、区林业部门紧紧围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科学保护、依法保护、主动保护的原则,严格执法,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恢复力度。2013年至2016年全市保护与恢复湿地 4.5万亩,湿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湿地功能逐步恢复。朱鹮、黑鹳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稳中有升。2016年10月,针对目前朱鹮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群众保护意识不强,部门间齐抓共管的合力还未形成、保护区内乱伐林木、采砂取石、违规排放污染物等影响朱鹮栖息环境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朱鹮保护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56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朱鹮重要性的认识,健全朱鹮保护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和奖励、追责问责机制,力促朱鹮栖息地生态保护工作。
  三、今后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建议中,关于“为了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和朱鹮生存环境安全,该区域群众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能施用化肥、喷洒农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收成,给当地群众的收入造成影响”的问题,《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范围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保护野生动物对农作物不施用化肥和喷洒农药。而影响农民收入,没有列入补偿范围。我们已将此类情况多次上报省林业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省上将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进行重新修订,随后也将修改《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此类情况是否纳入补偿范围,待省上出台政策后,我们积极跟进。在朱鹮重要栖息地,确实没有施用化肥、喷洒农药,造成农业收成减产,由村组、乡镇逐级核查上报,我们将建议市、区(县)政府出台相关的补偿办法,予以适当补偿。
  (二)关于“由于保护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要求极高,该区域群众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需投入大量资金和项目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加强朱鹮保护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56号)精神,朱鹮栖息地环境污染治理分别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分工负责,我们将您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依职能加强这方面工作。
  (三)您提出的“支持朱鹮生息地生态保护建设”的问题,2016年12月,耀州区政府和市、区两级林业部门申请建设《陕西耀州沮河国家湿地公园》方案,已经得到国家林业局的正式批准,2017年将开始建设,该项目实施后,将极大促进朱鹮生息地生态保护工作,使野生动植物在开发中得到保护,在保护中合理利用。

铜川市林业局
2017年5月3日

联系单位:铜川市林业局            电话:3388131


网络编辑:蔡梦
信息审核:尚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