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304号提案的复函
铜编办函〔2017〕14号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4-25 10:2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类  别:A

签发人:李延新

 

杨文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合大病救助机构职能的建议的提案》(第304号)收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先后实施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您提出的有关提案,反映了大病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我办专题研究,并与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医改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进行联系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病救助机构职能
  2012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先后提出了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2016年,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提出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均在市、县医保中心实现“一站式”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统一进驻医保中心,集中办公、一体化服务,建立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在经办环节的无缝衔接机制。随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72号)提出了在各区县便民服务中心结算报销,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应急救助、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办理,实现经办环节的无缝衔接,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应急救助、民政医疗救助等按部门职能的划分,虽由不同部门管理,但都实行了“一站式”办理,实现了经办环节的无缝衔接。2017年年初,省编办组织开展了全省医保承办机构调查,下一步,我办将根据省、市的要求,按照相关程序,做好医保承办机构的完善工作。
  二、关于大病基金统管
  2016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72号)提出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整体划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市级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按年度编制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卫计、人社、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目前,我市已在市财政局建立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关于成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该机构是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我办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市卫计局、市医改办将进一步强化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等职能,加强对此类机构的监管;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将加强对有资质的慈善机构的扶持;相关部门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使大病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感谢您对大病、重病患者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铜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联系单位:铜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电话:318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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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许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