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35号提案的复函
铜水函〔2017〕42号
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7-03-27 17:0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水务局

类  别:B

签发人:成小民

 

童新民委员(市气象局):

   您提出的《关于收回水库承包权加强水源保护的提案》(第23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由我局主办。提案收悉后,我局落实专人对区县水库管理部门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就提出的问题,按照相关职能进行认真分工查办。
  一、目前水库管理现状
  1、我市直接管辖使用的水库共计29座。其中,中型水库1座,小(1)型水库8座、小(2)型水库20座。以上水库中在防汛抗旱、人饮及供水灌溉方面仍旧发挥着重要功能。该水库由地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没有对外承包。
  2、小(2)型水库由乡镇政府管理,这些水库除了汛期发挥调洪功能外,基本没有人饮和供水灌溉任务。每年仍承担着汛期调洪度汛任务的水库,由于建后维修管护经费无法落实,水库由私人承包经营搞水产养殖兼顾日常运行管理任务。
  二、关于收回水库承包权的问题
  按照国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办法》中只是明确了责任权限,国家现行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中,没有限定、禁止私人承包经营的规定和法律条款。
  三、关于加强水库水源保护和水库安全管理的措施
  按照《办法》规定,多年来我们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工程措施、制度建设等不同形式,不断加强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了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和一方的长治久安。
  1、对于您发现的问题,我们已督促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私人承包的水库在水源、水质、库区水环境污染等方面进行一次深入排查,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并进行市级复查。
  2、我们将不断加强同区县当地政府和县级水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屡不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承包户,建议水库管理权限部门将其列入承租黑名单,今后一概不予其经营承包水库。
  3、继续加强每年年初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制度,将水库监管措施落实到各级部门,落实到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确保水库水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确保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铜川市水务局
2017年3月22日


(联系单位:铜川市水务局 联系电话:0919---3181236)



                             



网络编辑:许萌
信息审核:贺萌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