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来源: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07-06-29 15: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6]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要求和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6月至12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实施意见》、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我市“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要按时完成《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业(产)关闭;对2000年以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死灰复燃。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主要河流沿岸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继续认真实施《渭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对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印染、化工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故意停运环保治理设施、暗排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整治。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渭河流域造纸行业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18号)的各项要求,对造纸企业的关停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巩固关停成果,防止反弹。对符合规模要求但环保治理设施不完善的造纸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抓好以水泥企业为重点的环境违法整治
  以210国道沿线和药王山周围水泥企业为重点,集中解决水泥企业超标排污问题。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从原料入厂、物料运输、装卸、堆放到产品出厂等各个生产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加强环境监管,行使好检查权、处罚权、停产权,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技术不过关的环保设施推倒重建,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建设水泥生产项目,努力解决区域环境违法问题。6月30日前彻底关闭拆除铜川市矿业水泥公司、陕西铜川华山水泥有限公司和耀州区三秦水泥公司3条机立窑生产线,年底前关闭拆除耀州区碧岩水泥公司、耀州区药王山水泥公司、王益区秦原水泥公司和印台区军台岭水泥厂等4家企业的5条立窑生产线。继续加强电石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严防已关停电石企业死灰复燃。加大对保留的电石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停运和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认真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各类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订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或区域环评未获批准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而没有建设、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调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任勇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路秦洲、市环保局局长万水库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铜川供电局。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我市的环保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副局长鄂保良兼任主任。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彭诚义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和信息调度等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新区管委会也要设立专门机构,确定各自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定期编报信息,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按上限从严给予处罚。对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并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审办信贷业务的参照依据;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行业、区域限批。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订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 对地方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追究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组织对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违法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情况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杜绝环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市、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直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区县要在9月10日前将本地查处的3-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1日一6月25日)
  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各区县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须于2007年6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25日一10月)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当地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区县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整治进展情况和区域、流域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分别于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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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贺萌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