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意见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5-11-24 10:3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了深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改造安置方式由实物安置向货币化安置转变,全面提升货币化安置率,消化存量商品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和《陕西省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地税局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货币化安置的意义
  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提高棚改安置效率,满足棚改群众多元化需求,减少过渡安置时间,减轻城市承载压力,拉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城市转型升级。从2016年开始,全市每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
  二、货币化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和现金支付方式。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是指政府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实现货币化安置。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存量商品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房。凡新开工建设住房用于棚户区居民安置的,均不界定为货币化安置。
  三、基本原则
  (一)尊重居民意愿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鼓励棚户区居民实施货币化安置。鼓励被安置居民根据购置要求和自身经济条件,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鼓励居住在210国道两侧及市政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的偏远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区域、水源保护区、地质情况复杂等棚户区居民以货币化安置方式向城市规划区聚集安置。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有购房意愿的被征收对象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居民住房多样化需求。
  (二)现房、期房相结合
  货币化安置的房源可以采用已建成的现房和在建的期房两种方式,以现房优先、期房补充进行安置。房源的选择应统筹安排,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上学、出行等需要。选择交通便利、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三)政府搭建平台,居民自主购买
  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全市存量商品住房供应情况,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以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的方式进行安置。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进行安置的,要搭建好服务平台,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选房中心,引导开发企业统一登记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3%利润三项加总审核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四)实行属地管理
  居民搬迁安置后实行就地落户、属地管理原则。安置居民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子女就学、社区服务等。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物业服务工作。有物业管理的,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四、安置程序和政策
  (一)货币化安置主体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
  (二)资金筹集
  货币化安置所需资金,通过改造后该片区土地出让收益、中省财政补助、市区县政府设立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国开行、农发行及商业银行贷款,被搬迁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若资金仍有缺口,市本级项目所缺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项目所缺资金由区县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安置户资格确认
  1.安置户资格确认条件:
  (1)须在铜川市2014-2017年四年棚改规划片区内。
  (2)该棚户区改造项目须纳入当年改造计划。
  (3)安置户须具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
  (4)结合项目实际,其他确实急需纳入安置范围的对象。
  2.安置户资格确认程序:
  (1)由征收(征用)部门负责前期组织,包括入户核查、发布公告、个人申报等。
  ①入户核查:由征收(征用)部门对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范围的居民住宅房屋进行逐户核查,建档立卡,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②发布公告:告知改造地点、时间、方式等。
  ③个人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安置户可进行个人申报。
  (2)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包括申请确权、确权审查、公示。
  ①申请确权:符合条件的安置户向征收(征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收(征用)部门对其房屋进行确权。
  ②公示:征收(征用)部门对居民审查确权情况及房屋评估价格进行公示。
  (3)市棚改办负责复核确认。市棚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全市上报的货币化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公示7天后,确认无异议后报市住房建设联席会议审批。
  (四)货币化安置房源征集
  房源征集主要以南、北市区现有的存量商品房为主、以期房为辅,尽量就近安置。要选择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良好的现房房源作为安置房。
  安置房套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各套型比例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安置户的需求确定。
  房源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房源征集由征收(征用)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房源征集要公平、公开。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报名参与房源征集活动:
  1.项目位于铜川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2.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
  3.拥有中小套型房源的开发企业。
  4.在建的开发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且主体封顶,建成的项目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
  5.同意物价部门核定的税后成本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本价加3%利润出售房屋。
  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货币化安置主体提出书面申请。
  (五)签约、房款支付方式
  1.签约方式
  棚户区改造被安置居民自愿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购中心选择和购买,被安置居民与开发企业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房款支付方式
  房屋征收(征用)单位将核定的房屋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
  (六)货币化安置以现金支付方式进行安置的,其资格确认后,由征收主体按有关程序直接支付现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
  (七)安置政策
  1.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税费减
  2.被征收搬迁房屋为有产权房(有产权房的确认按征收、征用有关程序界定),补偿原则上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室内装饰按评估公司评估价补偿,其它补偿按征收(征用)有关规定执行。
  3.被搬迁房屋为无产权房,原则上不予补偿。室内装饰按评估公司评估价补偿,其它补偿按征收(征用)规定执行。

  4.棚户区片区房屋征收(征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征收(征用)后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规定予以收储。
  5.货币化安置实行奖励政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补偿标准下,且在征收奖励期限内由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作为奖励。对以购置房源形式搬迁至新区安置的,给予每户10000元搬迁补贴;对以购置房源形式异地搬迁至北市区的,给予每户5000元搬迁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职责,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做到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要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安置对象,落实补偿政策。享受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的住户,事前要进行摸底确认,登记造册,严格审查,严禁将非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其中,严禁搭车享受棚改政策。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棚改补贴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补偿、奖励标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做好货币化安置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工作,及时向群众公开有关信息。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网络编辑:周治江
信息审核:周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