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补充通知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15-01-23 10: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二、所装修的房屋产权必须为申请人所有,且应在铜川市辖区范围内。
  三、所装修的住房应为房屋整体装修(装修面积至少为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需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到装修现场核实并在支取申请书上签字。
  四、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每个月集中5-9号去装修现场查看。
  五、装修提取最高限额为每平方米1000元。
  六、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本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装修房屋的房产证或房屋权属证明。
  职工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有效关系证明;委托他人办理(不含单位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无装修现场(包括还未开始装修或已装修完毕的);
  2、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未超过五年的;
  3、所装修住房属于违章搭建或无明晰产权的;
  4、住房贷款未结清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 



                                     


网络编辑:许萌
信息审核:许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