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
(2014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8-26 15: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业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资料;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种情况:
  (一)部分提取是指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销户提取是指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条件(一)、(四)的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一年内未就业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合法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 有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连续正常还贷一年以上,且提取时近一年贷款逾期累计不得超过三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自住住房指职工本人拥有产权,且使用性质为居住的住房。购买、建造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证明资料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或给他人作住房公积金担保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部分提取时,只能提取上年结转部分(每年6月30日结转),提取金额以千元为单位。
  第十三条 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费用(含直系亲属提取额)。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还款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当年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金额。职工夫妇双方还贷期间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第十六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租、物业管理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平均标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第十七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第四章 提取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需提供以下共性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财务预留印鉴,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
  (三)本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直系亲属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有效关系证明;委托他人办理(不含单位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属于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第十八条(一)至(三)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不少于30%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购房协议及不少于30%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成本价购房花名册或购房合同及不少于30%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及已付房款收据的原件、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五)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及契税完税发票的原件、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宅基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产权证)及相关费用发票的原件、复印件,有效期一年。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近一年偿还贷款明细单(须银行盖章)或还贷存折原件并复印近一年还贷记录。住房贷款提前结清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提前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半年。商业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征信报告。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发票、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九)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直系亲属患病提取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关系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二十类重大疾病: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严重重症肌无力。
  第二十条 属于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第十八条(一)至(三)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职工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手续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一年内未就业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审批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提取一律采取转账支付方式,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铜川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账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将提取额转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提取所需资料及加盖单位财务预留印鉴的《支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公积金所在辖区的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由工作人员受理并打印提取凭证,由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后领取回执。经审查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职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并退回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以转账方式划转至职工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于每月10—20日内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职工可持相关资料直接办理或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统一办理。
第七章 转移业务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开立个人账户时,将其原调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该职工在原调出单位的个人账户随之取消。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同城转移指职工在本市内工作调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的转移行为;异地转移指职工工作调离本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的转移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同城转移办理程序: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原调出单位财务预留印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令复印件或原调出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到原调出单位缴存公积金所在辖区的服务大厅办理。
  第二十九条 异地转移办理程序:职工持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需载明新转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接收管理中心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支取申请书》(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原调出单位财务预留印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令复印件或原调出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到原调出单位缴存公积金所在辖区的服务大厅办理。
  第三十条 委托他人办理(不含单位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职工原调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转移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或给他人作住房公积金担保的,不能办理异地转移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职工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虚假的证明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并将该单位或职工的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五年内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担保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 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冒领和诈领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以上情形,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分别追究提取管理部门和各管理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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