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增加财政补助,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途径是什么?
过去几年,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的基本做法是:中央补一点、地方政府出一点、银行贷一点、市场筹一点、企业和居民拿一点。未来五年,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要通过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等,多渠道筹措。财政补助资金是启动改造项目的关键。《意见》提出,中央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增加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并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省、市、县人民政府也要从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把该筹措的资金筹措到位,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和投入力度。此外,各地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完成五年既定的改造任务,需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大力支持。一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另一方面,这几年企业债券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非常明显,已成为重要的资金渠道。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全依靠公共财政支出难以为继,必须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创造棚改有利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意见》强调,要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是什么?
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要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的选址、布局,事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优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加强和改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规划设计,是把棚户区改造这件好事做实的关键。近年来,不少地区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城市成熟地块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实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运行等方式,促进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与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步改善。2012年起,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补助力度,支持地方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我省从2013年起,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今后,必须按照《意见》要求,在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同时,不断改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优化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问题,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在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中,必须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能住上放心住房:一是,规范建设程序,明确质量安全工作要求。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文件中,对加强包括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项目必须确保足额投入,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二是,建立了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推行质量安全永久责任制度。要求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逐步推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个人终生负责制。三是,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四是,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违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对监管失察的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同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把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纳入了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约谈问责范围。各地区也将质量安全工作,纳入了对市县人民政府约谈和问责的范围。
2012年7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那么,我市城中村目前的现状如何,《实施方案》中的重要政策信息和城中村改造的方法都有哪些?为加快我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本栏目将对《方案》有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2012年,我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中提到的城中村指哪些,目前我市城中村的现状如何?
本方案中的“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已被城市建成区围合或紧邻城市建成区,村民已经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且不以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行政村,以及因城市发展急需进行征迁的行政村。按此标准,目前我市共有城中村58个,共计30575户、109782人,其中:新区34个,共计13237户、48999人;耀州区14个,共计14947户、52315人;王益区4个,共计677户、2370人;印台区4个,共计1461户、5114人;宜君县2个,253户、984人。
如何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
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要求,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中,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在开工前应取得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批复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二是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发包和转包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三是要优先建设村民安置用房和有关配套设施,再进行综合开发。对先进行综合开发,后建设安置房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
我市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为目的,按照“政府组织、区县为主、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改建并行、群众受益”的原则,以建立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严格执法、提高效能为核心,以区县具体组织实施为主,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大力推进“四个转变”(即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着力抓好村民安置房建设和示范村改造,统筹考虑村民就业安置、社会保障、产业发展、社区服务、城市景观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将城中村改造成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功能完善、整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新社区。
《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中对城中村的改制有哪些政策?
《方案》中的提到的改制政策有:一是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应当在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确定村民户籍的时间界限,并将户籍册交当地公安机构。二是城中村改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三是撤村建居后,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四是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在定点培训机构可享受职业(创业)培训补贴;自愿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享受规定标准内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就业困难的可享受就业援助。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五是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其中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外的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改制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原村民享受的有关农村社保待遇高于城镇居民社保待遇的,原待遇不变。六是城中村改制后,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各区县环卫部门按照城市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超出改造范围的土地出让收入如何管理?
城中村改造超出改造综合用地范围的其它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国有土地出让管理有关政策,在扣除应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廉租房补充资金和教育资金后,剩余部分作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调控使用。
城中村改造的资金如何管理使用?
《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中规定,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必须经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土地使用等方面有什么政策?
一是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二是城中村改造用于安置村民、开发经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用地,称为改造综合用地。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三是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和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同时变性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经营性用地变性程序所产生的土地收益和规费予以同时返还,以实现项目资金平衡。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供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2.52。在同一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内超出改造综合用地范围的其他土地,按照国家经营性用地有关规定办理。四是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如何安置?
按照《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中的拆迁安置政策规定,一是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核准。二是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优先建设安置住宅、旧村整体拆除的原则进行。三是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四是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五是实施拆迁前,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签协议的,其改造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六是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有关机构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对城中村的拆迁有什么要求?
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
对实施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有什么优惠配套政策?
《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中规定,城中村改造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将项目区内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基础配套建设。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金融机构要优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予以信贷支持。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补偿方式有几种,并有哪些具体规定?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三层(含三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二、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至少按人均5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补足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成本造价结算;
四、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无偿补给15平方米的商业经营性用房。
《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中提到坚持原则,无形改制。那么,如何做好城中村无形改制工作?
《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中规定,城中村无形改制应当坚持土地性质、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同步转变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使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各区县公安部门要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农村居民登记造册和户口一次性变更审批工作,待撤村建居后,换发新户口簿。区县农村工作部门在公安部门实施转户的同时,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清产核资和经济体制的改制工作。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清产核资完成后,区县农村工作部门指导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及新经济组织组建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区县民政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转户审批和城中村清产核资完成、产权关系明晰后,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撤村建居前,区县民政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联合制定撤村建居方案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测量、地基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逐宗进行土地转性申报、审批。无形改造工作中“四个转变”和涉及到的地名变更、养老、医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和培训、清产核资等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有指导性的实施方案或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今年10月9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那么《实施意见》中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关于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精神,以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为标准,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2014-2017年完成棚户区改造5万户以上(其中城中村3万户),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