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1-04-19 16: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落实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是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目标任务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各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各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月排名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为四个评价类别。主要是目标任务分解、前期手续办理、土地供应、资金落实、开工量、形象进度(含完成投资)、质量监管、竣工量、配租配售管理等共18项指标,总分100分(详见下表)。

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表

  填报单位:                              类别:

评价

类别

序号

评价指标

分值

(权重)

进展情况

得分

任务数(套数)

实际完成

完成率

责任制落实情况(5分)

1

目标任务分解

2

 

 

 

 

2

年度计划制定公布

3

 

 

 

 

项目前期准备(30分)

3

土地供应

12

 

 

 

 

4

土地规划许可

1

 

 

 

 

5

环评

2

 

 

 

 

6

立项(可研、初设)

2

 

 

 

 

7

市级配套资金落实

8

 

 

 

 

8

工程规划许可

2

 

 

 

 

9

施工许可

3

 

 

 

 

建设进度(50分)

10

开工套数

15

 

 

 

 

11

完成投资

15

 

 

 

 

12

质量监管

2

 

 

 

 

13

竣工套数

15

 

 

 

 

14

新增发放补贴户数

3

 

 

 

 

管理情况(15分)

15

制度建设

5

 

 

 

 

16

机构建设及服务窗口

3

 

 

 

 

17

规范化管理

5

 

 

 

 

18

信息化建设

2

 

 

 

 

  备注:1、得分=分值(权重)×完成率;完成率=(实际完成÷任务总数)×100%。

     2、分别按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五个类别填报。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核组,对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月排名和年终全面考核。月排名截止日为每月25日,年终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第七条  考核办法。每月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县政府按考核表样填报,加盖市政府印章后,于月底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打分,按照得分排序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对当年没有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考核指标说明

  第九条  责任制落实情况。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与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得2分,否则得0分;

  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市、县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向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等工作情况。在上级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并上报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文本得2分,在当地报纸或网站公布得1分。

  第十条  前期准备情况。

  (一)立项审批。考核内容为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情况。按列入本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文件中批准的套数与目标任务比例计算得分。

  (二)建设用地落实。考核内容为建设用地实际供应情况。以实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套数与目标任务总数比例计算得分。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建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制度情况。土地出让净收益10%、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市级财政是否对本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预算安排。全部落实得10分,每差一项扣4分,直至扣完。

  (四)环评、规划、施工许可审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环评、规划、施工审批手续。按环评批准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的面积、套数与目标任务的比例得分。环评总分1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各2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进度。

  (一)开工套数。目标任务的开工情况和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情况。按实际进入基础施工以上的项目套数与目标任务的比例得分。全部开工得15分。

  (二)完成投资。按项目月财务报表显示完成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得分。

  (三)工程质量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否全程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是否纳入当地重点管理项目。履行上述程序的得2分。否则得0分。

  (四)竣工套数。本年度竣工的保障性住房套数占当年目标任情况。按项目竣工备案表显示的面积、套数与年度目标任务总数60%的比例得分。

  (五)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发放补贴的资金支出或发放人员清单显示的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占目标任务的比例得分。

  第十二条  管理情况。

  (一)制度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或细则制定、修定情况;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制度(含所辖县区)完善的得4分,及时调整保障标准1分。每缺1项(县)扣1分,直至扣完。

  (二)机构建设情况。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设立专门机构的1分,有专职管理人员得1分,设立服务窗口得1分,否则得0分。

  (三)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公示、配租配售等规定程序的得2分;按年度对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的得1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以及档案更新规范的得1分;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得1分。否则得0分。

  (四)信息化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得2分。否则得0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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