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3-08-16 14: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住建局、财政局,新区建设局、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节作用,我市制定了《铜川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依据《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市、区(县)住建局和财政局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每年在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专项基金收支计划,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图审备案前,按照设计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市、区(县)墙改办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

专项基金

第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相关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专项基金由各级墙改办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使用。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线项目补助资金;

(二)农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应用,编制建筑节能施工规范、应用图集等开支;

(四)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补助;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等开支;

(六)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

(七)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

(八)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对竣工项目申请专项基金补助的,依据验收报告按审批程序办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查完成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款申请,审核拨付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线项目申请补助资金的条件:

1、企业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3、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控制质量体系及管理制度;

5、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专业培训并获得岗位证书;

6、产品须有省墙改部门出具的节能产品认定证书。

(二)农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示范项目申请补助资金的条件:

1、项目建设立项、规划、设计等相关文件齐全;

2、项目全部采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

3、项目统一规划、设计、施工,总体规模不少于50户;

4、项目符合《陕西省农村建筑节能技术导则》要求;

5、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的优先考虑。

(三)申请专项基金返还的条件:

1、项目使用墙材必须符合《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省墙改部门认证;

2、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向墙改部门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由墙改部门核准登记;

3、建设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墙改部门申请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筑申请补助的条件:

1、绿色建筑完成自评估报告后可申请补助;

2、可再生能源建筑项目建设完成后可申请补助。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请补助的条件:

1、改造项目必须完成屋面、外墙、门窗三项节能改造;

2、改造项目必须完工并经节能验收。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须提供的资料(以下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生产线项目申请补助资金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5、项目立项(备案)批复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7、项目建设资金证明(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或银行贷款承诺证明);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主要设备购置原始发票复印件。

(二)农村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示范项目申请补助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工程概况说明);

2、示范项目申报书;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5、项目建筑设计图1套及规划效果图;

6、示范项目农户花名册。

(三)申请专项基金返还须提供的资料:

1、专项基金返还申请报告;

2、市墙改部门出具的建筑主体节能材料核验记录;

3、全额上缴专项基金发票复印件;

4、市建筑节能验收备案表。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筑申请补助须提供的资料:

1、绿色建筑:

(1)项目申请报告(工程概况说明);

(2)绿色建筑自评报告书;

(3)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牌。

2、可再生能源建筑:

(1)项目申请报告(工程概况说明);

(2)可再生能源实施方案;

(3)列入省级支持项目批复文件。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请补助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情况登记表;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验收备案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的专项基金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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