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障房建设六大模块解读
来源:陕西省住建厅 发布时间:2012-05-26 11: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土地是建房的前提条件,在用地指标日益紧缺,土地资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安排好保障房的用地便显得尤为重要。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模块主要包括政策、计划、审批、供应、监管五个环节,通过一系列标准程序的建立,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进行全程监管。
  集约用地盘活存量
  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未利用土地,尽量减少对农用地和耕地的占用。要加大对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千方百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本年度用地有结余的,作为下一年的储备土地,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剩余房源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年年底前与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沟通协调,认真摸底,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五类住房项目及用地数量,提出下一年用地计划,并安排好用地指标,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建设。
  计划单列快速审批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实行单列、优先安排,并与建设任务一并下达。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沟通协调,认真测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面积和各类住房用地面积,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统筹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五类住房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及时供地。
  各级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服务保障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提前介入、专人负责、跟踪服务、特事特办,全力做好项目用地预审、报批、供应等服务工作,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实行计划单列、资料单报、项目单审、报件单批、用地单供,加快接收、加快会审、加快审批、加快供地。对于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免除或部分减免省级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凡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落实的市县,省国土厅停止审批其建设用地报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住房建设、规划等部门相互衔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推进前期手续办理,督促和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快速完成用地审批相关手续。
  划拨供地禁改用途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划拨供地,要加强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的,一律不得批准,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成后申请改变住房性质的,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土地手续;对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性质以商品住房销售的,应从严处罚,并禁止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参加新的土地购置活动。
  “十二五”期间全省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210万套。其中:建设四类保障性住房155万套,租金补贴10万户,棚户区改造45万户,各类住房按套型面积标准计算,累计建设面积将达到13495.68万平方米,测算土地需求110967.58亩。
  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监管主要是对土地审批过程监管和批后使用监管,对于当年单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指标结余部分,可奖励给当年完成任务好的市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保障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下达任务的市县要向社会公示,追究责任。要加强对市、县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范和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
  土地模块中的用地监管部分还特别提出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成后申请改变住房性质的,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土地手续;对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性质以商品住房销售的,应从严从重处罚,并禁止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参加新的土地购置活动。


网络编辑:许萌
信息审核:许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