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1-10-09 9:1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1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
  为逐步解决我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摸清保障对象底数。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省政府将于近期进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普查,全面掌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建立全省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调查结果将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及标准
  (一)调查对象。
  全省城镇居民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
  (二)各类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各市、县、区要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具体是:
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三)住房困难标准。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具体是: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调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等。
  (二)住房状况。包括家庭住房占用套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房屋座落、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此次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为建立全省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各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三)要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市、县、区政府要把好审核关,对调查表逐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不遗不漏。
  (四)各市、县、区按照要求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附件3)。
  (五)调查表的内容要同步录入《省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数据库》。(调查表及数据库模板在陕西建设网下载,网址:http://js.shaanxi.gov.cn)。 

  (六)各县(市、区)的调查统计结果由设区市汇总后于9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杨丽娜、万丽霞,联系电话:029-87291022、029-87291023)
  


网络编辑:黄浩
信息审核: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