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3-17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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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概况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工作。
(四)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七)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八)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做好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督查工作,协助区县管理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
(十一)负责市委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7年度工作任务:(一)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二)深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三)深化基层基础工作,将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固本之策。(四)深化思想政治教育,推进队伍建设强基工作。
单位性质、经费管理方式、人员、资产等情况: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局机关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内设7个职能科(室),行政编制 22人,实有 20人,其中工勤人员1人。离退人员共18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16人。2016年底固定资产总值114.98万元。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参公事业单位,编制5人,实有5人。退休人员2人,2016年底固定资产总值4.59万元。市公证处为全额事业单位,编制6人,实有6人,退休人员1人,2016年底固定资产总值6.43万元。
二、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2017年总收入预算为470.61万元,总支出预算为470.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42.91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31.3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16万元、日常公用经费万元79.38万元),项目支出127.7万元。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79.38万元,其中:办公费41万元,印刷费3.5万元,公务接待费3.6万元,公务交通补贴21.38万元。
(一)收入预算具体情况:
局机关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预算341.46万元。比2016年收入合计301.71万元增加了39.75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41.95万元(含市法律援助中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增加38.1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增加3.82万元;公用经费减少2.2万元,其中:综合办公费减少2万元、公务交通补贴减少0.2万元。
下属两家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预算129.15万元。比2016年收入合计142.05万元减少12.9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减少18.04万元(市法援工资福利支出并入局机关),公用经费增加3.14万元,专项经费增加2万元。
(二)支出预算具体情况:
局机关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1.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0.26万元,占总支出预算的79.15%。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89.5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4.58万元、日常公用经费56.14万元(其中综合办公费38万元,公务交通补贴18.14万元)。项目支出71.2万元,占总支出预算的20.85%,其中普法宣传费42万元、律师培训费10万元、社区矫正经费15万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4.2万元。
下属两家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9.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06万元,占总支出预算的48.83%。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1.8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99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5.24万元(其中综合办公费12万元,市法律援助中心公务交通补贴3.24万元)。项目支出66.09万元,占总支出预算的51.17%,市公证处房租费2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9万元(非税安排);市法律援助中心房屋租赁费3.5万元、法律援助专款32万元。比2016年支出合计142.05万元减少12.9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支出减少18.04万元(市法援工资福利支出并入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增加3.14万元,专项经费支出增加2万元。
(三)三公经费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2.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预算数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9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数3.6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比2016年减少0.2万元,同比减少1.56%。主要原因如下:2017年以来,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各级制定的相关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方面的制度,整体预算比去年减少了0.2万元,实现逐年减少的趋势。
三、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年度计划339.4万元,年度执行中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铜川市司法局
2017年3月13日
网络编辑:周治江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