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03-07 16: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关于实行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
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市级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指标结转与市级部门基本支出资金结余挂钩机制
  市财政局在年终办理市级部门基本支出(剔除人员支出后的公用经费、业务费等)预算指标结转时,要与部门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挂钩。对市级部门年终基本支出结余,如无特殊规定和正当理由的,在办理年终指标结转时直接核减30%。核减部分由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优先用于当年新增的重点项目支出,结余部分进入市级预算调节基金,用于消化债务等。
  二、建立预算安排与市级部门专项资金结余挂钩机制
  市财政局在安排部门预算时,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对部门上一年度末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结余(指市级财政已下达预算,止年度末尚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属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和资金下达较晚(12月份当月下达)的项目,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核定后,全额结转用于部门项目支出;对项目已完成、项目进度慢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年终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在编制该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从结余资金中提出30%用于下一年度专项支出安排,核减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调整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配套。
  在预算执行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一般应在当年5月底前下达60%以上,9月底前全部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中省专款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市财政局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区县和项目实施单位;中省专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10个工作日内拿出项目初步分配计划,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连续结余超过2年的,由市财政局收回结余资金,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财政预算。
  三、建立对区县调度资金与区县支出进度挂钩机制
  市财政局在调度区县日常资金时,要与区县上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对预算执行进度完成较好的加大资金调度力度,给予奖励;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或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扣减资金调度数,予以处罚。市财政根据区县上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各区县资金调度系数。支出完成调整预算比例在90%-95%之间的资金调度系数为1,完成比例在95%以上的资金调度系数为1.05,完成比例低于90%的资金调度系数为0.9。
  市财政局对区县资金调度系数原则上在每年年初计算确定,除特殊因素外,年度内不作调整。超(短)调资金年底抵平。
  四、建立专项资金分配与资金使用效益挂钩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树立支出绩效理念,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专项资金分配与资金使用效益挂钩。市本级预算安排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建设类支出项目,原则上都要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填制绩效目标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规范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开展绩效监控试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效益好的部门和区县,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资金使用效益较差的部门和区县,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铜政发〔2013〕44号)要求,从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入手,对已到期、任务已完成和失去政策依据的专项资金,全面进行清理并予以取消,调整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对继续保留和新设立的专项资金,严格核定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确定预算支出。对符合中、省、市政策,使用方向相近、归同一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市级部门商财政部门予以归并;对使用方向相同或相近,但归不同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予以整合。专项资金应设定明确的执行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对已完成任务的予以取消,对需要继续保留的报市政府重新审批,其中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要集中财力,优先保证贯彻落实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资金需要,重点用于教育、文化、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三农”等民生支出,保证支持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区县和市级部门在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要与其整改情况挂钩,对违纪违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扣减相关专项资金;对严重违纪违规和屡查屡犯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加快支出进度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支出的均衡性,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级财政对本级部门加快支出进度的激励约束办法。
  (三)市级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加快本部门各项资金支出进度、增强支出均衡性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网络编辑: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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