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深入开展
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6-05-20 08: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精神,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拳出击,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一是明确打击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本次集中整治活动打击重点是:(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单。
  二是要求批发企业认真自查。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应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上述问题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5月20日前报送区县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三是上下联动,开展专项检查。结合打击挂靠走票等非法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入开展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研判,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进一步核实,按照《公告》要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市局将适时采取异地交叉检查的方式对各区县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同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整治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从严打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
  四是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投诉举报电话为:12331。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企业药品供应保证责任、药品质量责任和渠道安全责任,切实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网络编辑: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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