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局对《稽查税费款征收工作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为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稽查税费款及时足额入库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部门职责明确化。稽查部门负责稽查税款、罚款的强制执行;征收单位负责稽查税费款催缴、调整账务、票证开具工作;各级征管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是查补收入入库模块化。新规程规定征收单位必须在征管系统"稽查查补"模块入库稽查税查补(费)款和罚款,避免了稽查税款抵顶当期税款现象发生。
三是账务调整制度化。稽查部门必须在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稽查建议书中(或附件当中)应对具体调整账务会计分录做出说明;各县区分局、市直属税务分局必须按稽查处理决定书、稽查建议书规定的调账内容督促纳税人调整账务,为巩固稽查成果,杜绝明补暗退现象的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是执行时限具体化。稽查部门在案件审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各项法律文书,在收到征收单位催缴结果反馈表15个工作日内对税款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征收单位接到各项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对稽查税(费)款、罚款进行催缴,督促企业调整账务,并在各项法律文书确定的限缴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催缴结果反馈表报市局征管科、稽查局。
五是执行考核日常化。市局将《稽查税(费)款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纳入季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当中,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保证了规程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