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收费项目由申请单位申报,按隶书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批准确立。调整收费标准按隶书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单列市和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