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罚没票据领用工作的通知》收费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核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按本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收费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执收和执法单位首次购领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复印件,国务院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申请票据的单位,应属于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购领证”。执收和执法单位凭证购领票据。
执收和执法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购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已按规定上缴同级金库或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执收和执法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收费单位,应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部门(或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费项目的票据,由部门(或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执收和执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