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8 14:2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价监发〔2009〕4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及有关县(区)物价局,有关企业:

    为了积极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化肥市场价格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及时掌握化肥价格的变化情况,更好的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一)监测范围和内容

    1、主要化肥市场零售价格。武功、大荔、汉滨、勉县、凤翔县物价局继续做好以化肥价格为主的农资价格监测。具体监测品种、规格,报送方式不变。

    2、主要化肥市场批发价格。由陕西农科化肥有限公司、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陕西康泰农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农资公司报送,具体监测品种、规格见附表一。

    3、主要化肥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由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每周(周四)报送主要化肥出厂价格。具体监测品种、规格见附表二。

    4、主要化肥品种的原材料价格。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生产尿素、磷酸二铵的主要原材料的购进价格,原材料购进价格实行不定期报送方式。原材料价格涨、跌出现变动时,必须当日上报。生产尿素的主要原材料有烟煤,生产磷酸二氨的主要原材料有硫酸、无烟煤、磷矿石。

    (二)监测信息报送方式

    承担化肥市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监测报送任务的各有关企业单位,实行化肥销售的淡、旺季报送方式。春季2月至4月,秋季8月至10月,实行周报,每周四报送一次。当化肥价格出现变动时随时上报,化肥价格平稳时,就不再上报。报送时间为当日上午12:00前,将报送信息传至:srh6865@163.com或天宇全文信息交换网(或传真029-87291484)。提倡网络报送数据,报送从4月19日起实行。

二、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分析,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各地物价部门要对本辖区的主要化肥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做出安排,做好对化肥市场价格波动的监测,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加强对化肥市场供需变化情况的调查,做好化肥市场价格趋势的分析预警工作。

三、落实人员,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化肥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工作

    对化肥零售、批发、出厂价格及原料价格实施监测,是贯彻落实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的有效措施,各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省物价局的布置和要求,重视抓好这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选择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提供价格监测数据,所报送的价格监测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确保监测信息的准确和及时。遇有化肥市场异动等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

    省物价局负责向承担化肥价格监测的企业单位,统一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向承担监测工作任务的人员颁发价格监测员证书。按照《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对完成监测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将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附表一:陕西省主要化肥批发价格监测表

    附表二:陕西省主要化肥出厂价格监测表

    附表三:陕西省主要化肥价格监测上报单位名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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