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3>2163号 2003年12月10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外国专家证〉工本费的函》(外专函<2001>8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外国专家证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18号)的规定,现将《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局及你局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向来华外国专家核发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时,收取的《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