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格<1995>1419号 1995年9月25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收取工本费的函》(国经贸机<1995>12号)收悉。鉴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单据收取工本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收取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23号)批准立项,现就进口证明单据的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签发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和特定产品进口证明,可收取单据工本费每套10元。
收费单位应到北京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