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费<1997>1342号 1997年8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你局在《关于重新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通知》(<1997>汇资函字第073号)中自行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要求予以纠正。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你局擅自规定所属单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违反了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外汇管理局系统已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收入,属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