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字<1995>141号 1995年10月19日
林业部:
你部报来的《关于申请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适应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是可行的。但发证属你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工作,所需资金额又不多,应通过正常的经费渠道开支,不宜采取收费的办法来解决。建议你部在财政核拨的经费内统筹安排印制、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所需费用。
特此函复。
一九九五年十日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