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林业部关于申请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函》的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8 11: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财综字<1995>141号                 1995年10月19日

 

林业部:

  你部报来的《关于申请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适应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是可行的。但发证属你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工作,所需资金额又不多,应通过正常的经费渠道开支,不宜采取收费的办法来解决。建议你部在财政核拨的经费内统筹安排印制、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所需费用。

  特此函复。

  一九九五年十日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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