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8 11: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计价费<1996>1222号                       1996年7月1日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6>28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每套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其中,卫生部每套提取8.5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向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接生的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5元,其中,卫生部每证提取4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向新生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4元,其中,卫生部每证提取2.1元用于制证等开支。《出生医学证明》先在城镇非农业人员中实行。

  四、收费单位需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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