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格<1999>1075号 1999年8月12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补行有关手续的请示》(学位<1998>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32号)的规定,同意你委统一印制发行学位证书时,向学位授予单位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现批复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为:博士学位证书每本25元、硕士学位证书每本20元、学士学位证书每本10元。
学位证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不得向学位获得者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也不得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二、你委收取学位证费,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委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学位授予单位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1999年8月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