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03>1273号 2003年11月26日
教育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留学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考虑到你部下属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工作的成本增加因素,同意适当提高原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调整为:
一、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费标准由150元/人调整为280元/人。
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费标准由150元/人调整为220元/人(含报名费)。
以上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1年。执行期满后重新报批。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