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2>67号 2002年10月15日
国家行政学院:
你院《国家行政学院关于申请收费立项的函》(行院函<2002>20号)收悉。经商中组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据有关部门介绍,自2001年起,国家已设立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你院组织的省部级专题研究班,司局级短期培训班、司局级任职班、司局级进修班等均已列入培训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根据《财政部、中组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2>40号)的规定,对于培训专项经费已经补助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再向学员收取相关费用。同时,按照财行<2002>40号文件规定,你院安排任职学员在学习期间出国培训考察,应主要通过中外合作项目(由外方支付学员在国外期间的各项费用)进行;由学员单位或本人承担费用的出国考察培训,应由学员自愿参加。据此,不同意你院收取中、高级公务员培训费和中、高级公务员出国培训费两项收费。
此复。
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