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办价格<2000>32号 2000年1月24日
财政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征求对〈关于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的请示〉的意见的函》(财综字<200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作为从事培训业务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应主要通过提供培训服务向培训对象或委托培训的单位收取培训费解决,但不宜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收取办学经费。鉴于取消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项目和所涉及的培训费、其他服务费问题,均涉及我委的管理职能,建议由你部和我委联合向国务院请示。
二OOO年一月二十四日